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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催收”相关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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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催收”相关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zbggqyk171 2016/8/20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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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催收”相关问题研究摘要法律及司法解释将银行的“催收”行为列为构成恶意透支的必要条件。本文从一个信用卡诈骗的案例出发, 对银行“催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实现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和有效打击。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催收作者简介:何如,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陈洪娟,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6 ) 03-071-0 2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信用卡业务也水涨船高, 各类信用卡犯罪尤其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诈骗罪存在不少争议的问题, 有待逐一辨析。下面笔者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为例对实践中出现的关于银行“催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一、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 2010 年7月5日,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中国银行某支行申领了两张额度均为 5 万元的信用卡(尾号分别为 9433 、 9999 ), 并于同年11月12 日申请且经该行同意将两张信用卡额度均增至 万元。从 2010 年8月 20 日至 2012 年3月 12日,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通过尾号为“ 9433 ”的信用卡取现、消费累计 元、还款 元,尚欠 元未偿还;通过尾号为“ 9999 ”的信用卡取现、消费累计 元、还款 402089 元,尚欠 元未偿还。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于 2012 年4月 13 日分别向两张信用卡各最后一笔正常还款金额为 1000 元,之后未能有效还款。 2012 年5 月出现逾期还款后,中国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催讨欠款, 起初林某某还有接听电话许诺还款, 但之后就拒绝接听电话, 且仍未全额还款。 201 4年11月27 日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向福清市公安局报案。 201 2 年7 月至 2014 年 11月,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对尾号为“ 9999 ”的信用卡共还款 元,但还欠本金 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对尾号为“ 9433 ”的信用卡共还款 元,但还欠本金 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在银行向林某某催收后, 林某某的小额还款行为是否会影响银行催收的效力, 从而影响认定林某某的行为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 像这样的这种的小额还款行为则证明持卡人从客观角度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从而导致银行的催收行为失效,由于恶意透支须以催收行为为前提, 所以在催收失效的情况下不能成立恶意透支, 即林某某的行为不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 催收行为及于全部透支金额, 部分还款行为并不能导致催收行为的失效, 因此这种小额还款的行为不能影响恶意透支的成立, 即林某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 银行催收的目的是督促持卡人全额还清透支款, 持卡人归还的只是部分透支款, 我们不能以部分取代整体, 即不能以“已经归还的部分钱款”及于整个催收的效力。如果是这样的话, 无疑将放纵犯罪分子, 导致持卡人通过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