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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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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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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
  *恒
  外商直接投资并购中国企业已成为90年代以来外商对华投资的一种新趋势。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尤如一把双刃之剑,对我国经济产生了深刻而又广泛的影响。一方面,它作为利用外展中国家都把这些产业列入到制止类工程之中,如美国和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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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新兴产业)的局部行业划入到限制类。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的经济平安,在我国目前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如果在支柱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容易导致外资对这些产业和市场的垄断,并会危及到我国的经济平安。(注:参见王允贵:?外资对我国产业平安的影响与对策?, ?新闻周刊?,1997年第3期,第7—9页)
  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国有经济的行业分布也将有方案、分步骤地进展调整,将进一步加强国有经济对军事工业和先导产业的控制,在根底产业领域广泛吸收各种非国有经济资本以加快根底产业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开展,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的根底,促进支柱产业的开展。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国有经济行业分布的调整,我国也将调整外资进入的行业范围和投资领域,并且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逐步扩大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总之,我国目前在规制外资进入的行业范围时,应当从现实的根本国情出发,分步骤分阶段地进展,并且随着我国经济行业分布的调整和经济开展的需要,及时地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进展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加强产业政策的立法导向作用。
  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
  (一)在外资立法中逐步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开展经济,给外资企业许多优惠待遇,各地政府在吸引外资方面又相互进展攀比,因此,在我国的内、外商企业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政策差〞和“体制差〞,二者的权利不平等。在这种状况下,必然会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并且与国际惯例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内外企业应当享有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权利。我国一直在努力复关并最终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来对待我国的外资企业,应当给予外资企业以同等的国民待遇。在我国,给予外资企业以同等的国民待遇有两层含义:一是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二是调整我国已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使其逐步与国内企业的待遇接近。赋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在具体步骤上要逐步进展,不能一步到位,要注意保持我国吸引外资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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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商出资比例问题
  各国在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一般都对外商的投资比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外资比例,就其实质而言,在微观上它涉及到合资企业管理权的分配和利益的分享,在宏观上它表达了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的政策导向。对于投资比例,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在外国投资立法中规定一个适用于国内一切行业的比例。其中又可以细分为三种:①有下限而无上限,如我国有关的外资立法中只规定了外资股比例的下限为25%,没有规定上限。②有上下限规定,可以在此幅度内选择。如土耳其的外资法规定,外资的比例可以在10%至49%之间选择。③无上下限规定,只有一种选择比例。如东欧各国的外资立法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