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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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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阳仔仔 2022/1/22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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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意见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由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用地资料;
(三)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计划;
(五)其他需要进一步审核的材料。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
另外,年满30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单身人士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年满16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申请条件参照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保障对象资格标准和具体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车
司机、青年医护人员和青年教师可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应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如有长辈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的,长辈须具有沙坪城镇户籍。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状况;
(三)收入状况;
(四)住房状况;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
(六)诚信承诺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清单或受理通告。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
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致函相关单位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动产及不动产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公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轮候和配租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家庭资产情况、居住条件、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时间超过3年的,受理单位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重新审核,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