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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若干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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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若干问题探析.doc

上传人:zbptpek785 2016/8/20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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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本文探讨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体资格、内容争议、告知事项, 以及放弃继承权是否需要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如何看待和处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撤回和撤销等问题。关键词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主体资格内容争议作者简介:徐建辉,三级公证员,福建省长泰县公证处。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5 ) 07-071-02 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放弃继承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 造成公证员对放弃继承权的有关法律规定理解不一, 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过程中产生许多争议,以致于对同一公证事项的处理差异悬殊。一、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体资格(一)申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直接涉及继承人的切身利益, 是否放弃继承, 需要有相当的分析判断能力。因此, 有权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债务大于遗产时, 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理由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1 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被继承人的债务大于遗产时, 法定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也会影响、甚至损害其利益。根据《继承法》第33 条的规定, 继承遗产采取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只在其所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同时, 大多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 61 条的规定, 对于这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 即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 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另外,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8 条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如何认定哪些情形、具备什么条件, 法定代理人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公证处只是证明机构, 而非裁判机关, 无权对此类问题作出评判。(二)申请人必须是处于优先顺位的继承人只有享有继承权的人才谈得上放弃继承权。在确定法定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时,必须考虑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顺位问题,即继承开始以后,必须先由处于优先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位的继承人, 或者前一顺位的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时,后一顺位的继承人才取得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 以及对公、婆,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因此, 只有处于优先顺位的继承人才有资格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三)申请人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由于放弃继承权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带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 放弃继承权人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 当面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 才能准确无误地证明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因此, 申请办理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