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外森林法立法特点及比较[ 摘要] 在开发、利用、保护森林的活动中,人与人及人与各种组织之间必然结成各种与森林相关的社会关系。而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就是森林法。所以森林法的形成必然与这些主体所具有的社会性和民族性相关联。文中将对林业发达国家的森林法立法特点进行分析, 从而为我国的森林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森林法;立法;林业一、林业发达国家森林法立法特点(一)美国森林法立法特点美国的林业资源极为丰富。森林覆盖率为 %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森林资源更为丰富, 所以在国家发展进程中有大量的森林被砍伐而转为农用,直到上世纪 20 年代这种情况才得以终止。所以说美国森林法的立法发展情况就是其国家森林管理制度的发展过程, 其管护历史也代表了美国民众对森林的认识的转变过程。梳理了美国的森林法的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 是森林法的创设阶段。针对过度砍伐林木而带来的木材供应量的减少及对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破环,美国国会在 18 世纪末通过了《创造力法》和《组织管理法》开始了对林地及林木的管护历程。在开始的几十年的阶段, 因为有足量的木材供应, 所以在如何使用森林资源的问题上并没有显著的矛盾。但 1930 年颁布的《科努森-- 温盾玻格法》也开始注重了对森林的保护。其将木材销售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森林的更新和植被的恢复。随着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及战后美国国内房地产的兴起, 木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森林提供的经济和生态服务功能之间开始出现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 美国森林法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战后美国人民对森林的生态娱乐服务功能的需求增加, 于是美国林业局开始寻求立法支持其在管护林木的同时开展更为丰富的森林娱乐服务。在 1960 年国会通过了《多用途持续生产法》,将森林管理的目标范围扩大,但同时应以不减损土地的生产力为前提。 1964 年通过的《荒野法》建立起了美国的“荒野”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使更多的地区受到保护, 同时也使保护森林的理念融入了法律体系中, 是森林保护合法化。这一理念在随后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这部法律中强调, 国家机构的项目建设必须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应当用详细的报告向公众说明,并根据公众意见对项目进行修改并做出最终决定。随着对森林保护的热情的高涨, 美国森林立法迎来了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国家森林管理法》。 1976 年的《国家森林管理法》是对森林及与其相关的资源的进行的一次变革, 其确立了国家森林管理体制, 提出了新的管理理念。该法认为森林资源的管理应更好的服务于公众的利益, 在管理过程中应将科学知识、管理规划及具体的管理措施结合。《国家森林管理法》与其后颁布的《可更新资源研究法》、《木材残余物利用法》、《可更新资源推广法》及《森林生态系统与大气污染研究法》共同构成了完善的森林法体系。(二)俄罗斯森林立法特点俄罗斯是世界五大拥有丰富森林资源的国家之一。根据俄罗斯林务局的统计,俄罗斯共有森林面积 亿 hm2 ,约占全球森林面积的 22% ; 林木总蓄积量占全球森林总蓄积量的 22% 左右。森林覆盖率为 % 。俄罗斯全国分为欧洲地区和亚洲地区两大部分,亚洲地区又包括西西伯利亚、东西伯利亚和远东三个部分。三个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分别为 % 、 %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