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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输出试用申请表,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员工;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工作业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试用不满三日者,不发工资。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向人力资源部缴验下列表件:
(1) 户口本、身份证及医院体检表。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毕业证书、学历证书。
(2) 最近三个月内免冠照片一张。
(3) 人事档案资料。
(4) 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一律不予录用:
(1)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2)受有期徒刑宣判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3)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4)吸食者。
(5)亏欠公款受处罚且未结案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品性恶劣,曾因此被开除者。
(8)身体检查经认定不适合者。
第十四条 员工一旦正式录用,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上级安排,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联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同业企业的职务。
(3)全体员工应该主动培养自己的工作技能,在工作上精益求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借职务之便,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可接见亲友或与来宾谈话,如确实因重要原因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核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进行。
(6)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者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离开公司。
(8)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不得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示。
(9)员工每天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10)员工在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要提高工作效率。
(11)同事之间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不得聊天闲谈、搬弄是非,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12)全体员工必须统一认识,通过努力工作,提高质量,创造改善及增进福利的条件,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双赢的目的。
(13)各级主管及各级部门负责人必须注意自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同时激发工作热情,使下属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14)在工作时间内,除主管及外务人员以外,员工不得打电话,如确有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
(1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 员工每天工作时间最少8小时,生产部门和业务部门每日作息时间另行公布实施,但是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得超过46小时。
第十八条 经理级及经理级以下人员上、下班都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1日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