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比特币的法律可税性论证【摘要】从法律上的可税性看,比特币作为一种商品,在流通中势必涉及到对交易流转环节与所得收益是否征税的问题。对比特币的可税性分析,可以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维度进行展开。【关键词】可税性比特币论证可税性,指在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某一特定对象可被课税的性质;而课征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比特币的出现, 打破了现有的课税对象和收益类型格局。在比特币生态圈中, 比特币不仅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被卖出获得等价货币回报,而且存在着多种稳定的收益,如被作为劳动报酬、薪金的载体发放给职工, 通过炒作比特币买卖赚取的收入等方式。当然, 比特币的使用也存在涤除税收的情况, 即实现了公益性职能, 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如用于赈灾捐助等。但单就一般的比特币交易来说,比特币的收益逻辑上使被征税主体的税收负担能力得到肯定,符合征税的表见基础,不应当具有税收上的特权。一、比特币课税具有合法性比特币是否符合法律上的可税性, 首先应当考量合法性问题, 即现有税收规范能否对其征税。税收具备规范刚性, 要实现对某一对象进行征税, 必须由政府通过法律形式, 制定事先确定的标准方可实施征纳。在我国现行税收规范中,可以为比特币税收监管提供支持。(一)流转税流转税分为营业税、增值税与消费税三种主要税种。首先,比特币可适用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征税范围并不排斥比特币的营业行为。同时, 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 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2。其次, 我国税制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应纳营业的项目, 比特币无法通过增值税规制。再次, 从课税对象属性考虑, 现有消费税框架下的税目都以实体消费品的消费额为基础,尽管购买比特币可以作为一种消费行为,但是并不受现有消费税规范规制。(二)所得税我国针对个人、企业与涉外法人三类不同的主体制定了不同的所得税法律。人们通过比特币所获利益可被认定为所得税的可证收入。首先,个人应纳税所得以比特币给付, 可以通过给付之时的公允价值课征。若比特币出现了如贷款融资等新形式的所得类型, 可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为其他应税所得。其次,比特币可以作为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如通过比特币收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租金、接受捐赠收入等, 其所得可以被规制。同时, 针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税收部门与财政部门将之划入“其他收入”之列,实现对运营交易平台企业的监管。再次,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通过比特币体现的, 可以由该法监管,如已经倒闭的 交易平台在中国境内交易所得的交易手续费。(三)财产税财产税在文义上规制所有类型的财产,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比特币作为一种无形动产, 可被财产税种规制; 但是, 财产税中主要选择不动产征税, 在征收操作上政府可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不动产进行控制, 具备更低的征收成本; 对比之下, 动产形式的财产很难实时跟踪具体权属, 操作性较差。因此,并不适合用于比特币的税收监管。二、比特币课税具有合理性在上述可规制比特币税种的营业税、所得税与行为目的税三种税种中, 其具体适用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文义解释与扩大解释来实现。仅仅停留在规范形式的论证上变通与突破现有规范,可能会与法律之合理性相违背。因此, 应当论证课征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而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