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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及比较法研究报告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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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swng35 2022/1/22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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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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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论与比拟法研究中
  (二) 我国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评述
  我国学者对于道路车各行其道之统一的最正确途径。再者,保险制度和限额赔偿制度的建立,使得对机动车一方课以无过错责任不回导致责任过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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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过程。笔者认为,对交通事故损害原则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采取无过错原则,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现代世界各主要国家,或者完全采用无过错原则,或者正在向无过错原则演变,说明各国都加强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
  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一)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世界上多数国家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其责任主体均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各国有关自动车损害赔偿的立法中,对责任主体的称谓是不同的,如德国、瑞士使用“保有者〞一词,英**用“使用者〞一词,美国及挪威使用“所有者〞一词,日本采用“运行供用人〞一词,我国**则使用“驾驶人〞这一概念。
  在国外的学说和理论中,通常根据两个标准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运行支配权指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就是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种支配和控制权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擅自驾驶的情形,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将车借给他人、租给他人驾驶等情形。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辆新型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的因素而发生的利益,比方精神上的满足与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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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规定“为自己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的,对所发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而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责任主体并不是行为人的驾驶者,而是“为自己而将机动车共运行之用的人〞即“运行供用者〞判断基准是建立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两项基准上。这比机动车的所有者、租借者等有正当使用权限的保有者*围宽, 也包括机动车盗贼那样的没有正当权限而使用机动车的人。所谓“运行供用者〞,系指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仅限于因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 。“运行供用者〞大致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使用者等对机动车的运行有支配力并因此而享有运行利益的人。在法律上确定运行供用者责任,是基于加强受害者的保护,使其及时得到救济而采取的实际步骤。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相对是强者,因其运行而产生的交通运行危险远远大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而机动车运行供用者对于机动车有支配管理权和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取经济利益,享有对机动车的支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