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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doc

上传人:tswng35 2022/1/2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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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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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重大意义
〔一〕提高用人单位**本钱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之前,用人单位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让在外漂泊以出卖自己劳动力谋生的农民工难免望而却步。且民事诉讼中,原告要先垫付诉讼费,对连根本生活都难以保障的农民工来说是很大的负担。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我们应及时转变旧的思维模式,认识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已不单纯是劳资纠纷或一般**行为,而是有严重社会危害、纳入到刑法规制*围的行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此行为也不再是被动的“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而是要发挥职能,主动追诉,在举证上,劳动者不必再对自己的主*承当举证责任,在执行上,一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执行更有力也更迅捷,扫除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维权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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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宣判,**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包工头杨*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两万元。 这件案件的审结,为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可操作的*本,也对企业的“欠薪〞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意义深远。
〔二〕条款具体适用需明确,增强罪名可操作性
刑法规*的模糊性规定有利于因情而变,灵活适用,但易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扩*及司法擅断,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主*刑法规*的明确性,即使允许刑法规*模糊性存在的英美法系也对模糊性规定的适用作了严格的程序保障。我国也,主*刑法规*的明确性,但刑法条文中也有不少模糊性规定,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发生严重后果等模糊性词语,相对应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法模糊的问题,〔但长期来看,并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容易导致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新罪名,尚未出现对应的司法解释,使得罪名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类财产型犯罪,认定犯罪数额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刑法第五章的犯罪大多规定了构成犯罪需要到达数额较大,然后到达何种标准是“数额较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将本罪中的“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开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的执行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的规定关系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与出罪,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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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暂且不讨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否合理,“政府有关部门〞是何部门足以让人摸不着头脑。有关部门是中国文化中一个比拟特殊的词语,这一所指*围模糊的词语曾在2010年被网友评选为最为讨厌的神秘词语,而这种词语出现在要求明确性、严肃性的刑法条文中,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均是由劳动者举报才被发现的,让不了解“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者去举报恶意欠薪的案件,如果他们不能准确地找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劳动者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及时救助。
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所有国家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根据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假设干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包括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限定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适当地缩小了劳动者寻求保护的*围,且因为目前刑法规定此行政程序的前置,适用此*围也无异于限制了公诉机关追诉的权力。笔者认为,刑法设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目的在于打击恶意欠薪现象,最大化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不应仅局限为劳动行政部门,可解释为有权责令支付的动行政部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法院、各级信访机关等部门,只要经过这些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就可以认定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