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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四类欺骗性交易行为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违反了《商标法》的行为,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制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个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1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的特征是具有营利性,即只有向社会、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取得利润的才是经营者,没有从事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就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不正当竞争主体的范围是很广的,既可以是法人,医科医生其他经济组织,还可以是个人〔不但包括中国公民,而且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外国人。〕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违法性,即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侵权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危害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给特定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还扰乱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良好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
〔栗源公司系栗仁产品出口公司,其曾获得“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反面标注有上述证号。栗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不断发现与其包装极为相似的产品在海外销售,销售区域集中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市场。
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