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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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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doc

上传人:夏风如歌 2022/1/23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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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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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索引」
  一审:(2008)麒少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11月13日)。二审:(2009)曲中民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4月30日)。
  「案情」
  原告沈某系2007年度初中毕业生,其于2007年8月收到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于2007年8月18日到学校报到,并交纳了被告规定的全部费用。2007年8月30日,学校新生军训结束后,被告组织新生到医院进行体检,原告被查出乙肝外表抗原阳性。8月30日中午,被告 通知沈某的父亲到学校,告知沈某患有乙肝,依据学校规定需要退学。沈父于次日带沈某到医院复查,经做乙型肝炎两对半抗原测定,沈某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沈父于是带着复查结果与被告交涉,被告坚持原告系乙肝患者,应予退学,并于2007年9月3日退清了原告所交的全部费用。2007年12月11日,原告沈某以要求确认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辞退原告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被告提交的法人证书确认其性质属事业法人,不属国家行政机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也无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属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驳回原告的行政起诉后,2008年5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被告违反教育服务合同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原告沈某继续接受职业教育。
  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辩称,我校与沈某间系教育、管理与保护的关系,而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被告的权利、义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而非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约定。原、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