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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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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doc

上传人:zhuhangou 2022/1/2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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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2年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___环境保___》、《___大气污染防治法》、《___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住楼下的餐饮业经营者应按本规定要求逐步进行整改,工商营业执照到期后转产其他行业,在房屋租赁期满不得展期转租继续经营餐饮业。
餐饮业经营者在转产前的经营期内,应加强油烟排放设施和污水收集设施的管理,定时清理排烟管道收集的油污,定期维护疏通污水管道,维护居民楼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遵守居民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对于在居民楼、商住楼下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业经营者,由县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新开办的餐饮项目未经县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县___部门不得颁发相关证照,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县环保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___万元以下罚款;已经投入营业的,由县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新开办的餐饮项目未经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县环保部门不得颁发排污许可证,县___部门不得年审餐饮服务许可证,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环保验收条件的餐饮业经营者,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期改正的,县环保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及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对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环保部门依照《___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___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破坏市政设施或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予以处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县住建部门依照市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予以处罚;对乱泼乱倒污水,将污水直排城市道路和空地,影响市容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对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造成污染危害的餐饮业经营者,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餐饮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