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衡阳市农业局 林强
农业稳,则天下稳;粮食丰,则天下安。粮食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战略物资,而作为粮食生产主体的农民,其积极性如何对于确保粮食安全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笔者通过走访农户、问卷调查难以集中成片;签订的合同期限普遍较短,基本在3-5年,不利于大户长期投资;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协调力度不够,不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是与农户私下签约,甚至是口头约定;合同条款不全,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一般要求条款签订相应的合同,双方责任不明确,随意性较大,极易产生合同纠纷。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种粮大户的积极性,阻碍了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二、几点建议
(一)健全价格体系,实现粮食提价与农资控价双赢。要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粮价。鉴于近年来市场物价波动较大,特别是农资价格持续上涨,建议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要充分考虑当期粮食生产成本,随着农资和工价的上涨及时予以调整,目前粮价提高到每百斤120元以上比较合适,同时要切实强化对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压价压质行为,确保粮农的应得利益不受侵害;要多措并举控制农资价格上涨。政府要合理制定和调整农资价格,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监测和调控,严厉打击超限价、超差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少两、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利益,出台农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销售价格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价、差率控制等干预措施,抵制市场价格过快过度上涨;尽快建立农资产品的淡季储备制度,并建立政府储备,有效平抑市场供应价格;切实落实对农资生产企业在税收、用电、运输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建议对农资生产企业按照政府限价销售本地市场的给予适当补贴,对化肥生产企业减免政府性基金,对小化肥和尿素生产企业同等执行排污费、水资源费减免。
(二)改革补贴方式,坚持面积补贴与商品补贴并重。在保持种粮补贴政策连续性的同时,建议合并管理粮补项目,将三种资金科学测算后合并补贴标准向农民直接发放,同时切实改变目前补贴“一刀切”的状况,实行分类补贴,对自产自给的农民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补贴,种粮的就补,不种的不补,多种的多补,少种的少补,而不是简单地按承包面积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按粮农的社会贡献即实际交售商品粮的数量给予补贴,鼓励和扶持农民多种粮食、多作贡献;为确保农民将补贴资金真正用于粮食生产,可尝试直接向种粮农民发放化肥、种子、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补贴办法。同时,逐年提高补贴标准,并明确增量部分可集中用于农村机耕路、水利基础设施和中低产田改造扩面,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切实改变目前
“撒胡椒面”的做法,使粮补资金直接发挥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
(三)加速土地流转,加快分散种植向规模经营跨越。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以及一系列保障机制,包括金融信贷支持机制、土地流转审查机制、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等。为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省、市财政应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具有一定规模、合法有序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村土地流转。对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在一定流转期限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新增土地流转项目,财政按一定标准对土地流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