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认监委
(2009年30号公告)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国家认监委
(2009年30号公告)
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ODM模式认证活动开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二○○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ODM模式开展认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ODM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ODM 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组织。
ODM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ODM模式CCC认证过程的认证受理、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证后监督等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应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认证相关责任和义务。
:
1)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和生产厂与ODM制造商的ODM协议。
2)ODM生产厂与ODM制造商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3)ODM产品铭牌(外部标识)、说明书。
4)ODM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5)其它必要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ODM认证证书及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其它生产厂申请认证的依据。
ODM认证产品变更申请须由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经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提交认证变更申请。
ODM 生产厂应保留与ODM制造商关于ODM产品认证及生产的相关记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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