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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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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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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加强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检查报告
看守所是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场所,其任务是依判诉讼阶段的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特别是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在押人员,驻所检察人员要督促看守所迅速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如实反映在押人员的病情,对符合取保候审等条件的,建议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因办案需要等原因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要督促看守所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送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应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不仅要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而仍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监督,还要加大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未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力度。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在督促看守所进行治疗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疾病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建议看守所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三、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服从监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针对一些在押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守法自觉性差、主观上存在对抗心理的特点,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感化教育工作。根据在押人员的犯罪性质、年龄、性别等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法制课教育的内容,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开展个别谈话教育,经常向新收押人员、思想情绪不稳定的在押人员、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在押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自己的违法行为,促使他们认罪服法。
2、积极配合看守所开展打击“牢头狱霸”活动,适时整顿监管秩序,维护监管场所安全与稳定。对那些在监室内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操纵监室事务,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害其他在押人员权益的“牢头狱霸”,要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进行侦查。通过打击与教育并重的方法,达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监管秩序的目的。3、加强对看守所使用械具和禁闭措施的法律监督。近几年来,一些看守所对不守监规的在押人员滥用械具或禁闭,导致在押人员伤残甚至死亡等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驻所检察人员应加强对看守所使用械具和禁闭措施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看守所是否使用制式械具、使用械具和禁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发现违法使用械具或禁闭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看守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多年来,看守所的执法和管理逐步规范,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内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警力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更需要多部门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看守所安全管理水平。
扩展阅读:关于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20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是:(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第二章收押、出所检察第一节收押检察
第五条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被告人和罪犯,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