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房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房县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房县城区河流管理方法
(征采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城
第十七条 河流管理范围依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有谨防的河流,其管理范围为两岸谨防之间的河流、两
岸河堤及向外延长四米之内的地带;
(二)无谨防的河流,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地区。无谨防
但已有规划设计未治理的,按规划设计的河流治导线之内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含可耕地) 、行洪区及治导线之外十米之内的范围确
定。
第十八条 河流管理范围内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渣、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荒弃物;
(二)私自从事爆破、采沙 (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固、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栽种农作物及蔬菜;
(四)搭建暂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五)未经赞同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私自对河流进行整顿、改道、利用;
(六)在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流空间乱搭乱建;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冲洗装贮过油类或许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向河流内违规排下班业污水;
(八)河流空间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流;
(九)在上游河流双侧山体开山炸石、破坏水土保持,石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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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流,影响防洪安全:
(十)展开市集贸易;
(十一)私自填塞河流、侵犯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件;
(十三)建立洗车点;
(十四)其余伤害、侵犯河流及污染河流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损毁城区河流谨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备、水文监测与丈量设备、河岸地质监测设备以及通讯照明等设备。
第二十条 在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许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应该征得有管辖权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排污管口一定接入污水箱涵。
第二十一条 在河流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一定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赞同;波及其余部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赞同。
(一)在谨防保护范围内采沙 (石)、取土;
(二)在谨防保护范围内寄存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筑工程设备;
(三)公司或单位对河流进行整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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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河流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阻碍物,依照“谁设障、谁除去”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行方案后,县防汛指挥部依照各自管辖范围责令设障者限时除去。逾期不除去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除去,并由设障者负担所有清障花费。
第四章 环境治理与保洁
第二十三条 城区河流环境卫生与保洁推行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分工负责、民众参加、社会督查相联合的原则。
(一)河流内环境卫生保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特意保洁人员,对河流内的垃圾和水面飘荡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
(二)沿河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采集、办原由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各种污水排放一定所有归入特意的采集管网,根绝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三)城市防洪工程 (橡胶坝 )管理范围内沿河栏杆、灯饰、人行步道及河岸、河流内绿化美化带和草坪、树木、音乐喷泉等的保养与保洁工作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四)沿河流路、居民区等地段,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应一致规划,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并按期进行冲洗、擦抹,对损坏容器进行改换,保持整齐、完满、有效。
(五)环保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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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河流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实行一致督查管理。
(六)河流两岸沿线的环境卫生,推行属地管理,依照所在地段,分别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城关镇人民政府、红塔镇人民政府、军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影响河流环境的乱搭乱建、污水直排、放牧、向河流内争丢和倾倒垃圾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及违章建筑进行全面的督查、管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