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对人身和健康造成伤害,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人身伤亡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工伤事故三个用语是同一个概念,都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
●《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即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重大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违反这一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用暴力拒绝、阻挠检查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在农业中从事个体种植、养殖业的农户,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
●《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这种统一的监督管理。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正常的舆论监督。
●确定生产经营单位谁是主要负责人,主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就是主要负责人。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302号令,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不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随意地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这样有利于安全检查不走过场。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自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在一些企业生产和工程建设承包中,发包人
●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引起恐慌,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故要求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