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zz 市第一医院职工奖惩办法
(1995 年 3 月 4 日第二届一次职代会通过。1998 年 3 月 12 日第二届三次职代会对部份条款
修改。2003 年 6 月 28 日第三届四次职代会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属服务态度不好的,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罚。属违反诊疗常规,或
2违反操作规程,或属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引发的医疗纠纷,责任科室和责任
人同意医院组织协商解决的,或患方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
经济损失的 10%。责任人不同意协商解决,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的
20%。每起医疗纠纷责任人承担医院经济损失不高于 3 万元。医院将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扣责
任科室月质量考核分。机关、后勤等各类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造成医院经济损失,
参照上述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医生之间的不同看法不得向患者及家属透露,如因此而引起医疗纠纷,
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者通报批评并影响晋升一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人员在医疗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物(三天内不退交者),或向
病人、病人亲属暗示、索要“红包”或贵重物品者,除追回钱物,按 5 至 10 倍罚款外,给予批
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行政处分,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按索贿受贿论处。
第十四条
在各项公务活动中,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除追回钱物,按五倍罚款外,数额在 100 元以
下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1-500 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00 元以上给降聘技术职务一级,工
资下降一级处分。
第+五条 凡克扣病人药品者,除照价如数退赔外,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
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凡巧立名目以涂改检查单、治疗单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收取现金者,除没收全部收入外,给
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在未经医院主管部门允许和自己向病人推销非正常渠道购进的药品、保健品或医疗器械〔用
品)收取现金回扣,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 5 至 10 倍罚款,严重者取消一年处方
权,影响晋升一次,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凡来院就诊的门诊和住院病人,看病后所有费用一律由医院财务部门为其出具统一收据、
发票。凡未经医院同意利用各种关系擅自出具收据、发票的科室或个人,除没收全部收人、扣
发科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