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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批评意见与初步回应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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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批评意见与初步回应的研究.doc

上传人:2104259382 2016/8/23 文件大小:1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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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刑事和解”:批评意见与初步回应关键词:刑事和解批评回应内容提要:“刑事和解”在对传统刑事司法提出巨大挑战之时,也面临着强烈的批评与诘难。因此,妥善澄清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上的疑点,认真对待批评意见中所蕴含的反思性价值,已成为影响“”之走向的关键问题。所谓“刑事和解”存在的损害公共利益、削弱一般预防、漠视正当程序、违反平等原则、无法节约资源、剥离自愿性、法网扩大化、社区虚幻化等八个方面的问题,是难以成立的,并针对这些批评予以了初步回应。 20世纪 70年代,伴随着传统刑事司法理论上的无尽困惑,特别是实践效果的巨大失败,“刑事和解”一跃成为学界高度关注的核心课题之一。刑事和解在对传统体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本身也面临着强烈的批评与诘难。它在带给我们全新的纠纷解决前景的同时,也始终存在某些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上的“幽暗不明”。可以说,正是在此种批评与反批评之间,刑事和解才充满张力, 正是在诱惑与困惑之间,它才显得魅力无穷。本文试图从八个方面来梳理刑事和解所面临的批评。在这些批评中,既有一矢中的之论,也有不得要领之言。针对这些批评,刑事和解需不断反思,或作出回应,或尽可能地弥补平衡。对于一种新生制度而言,一个恰当的批评,比起那些盲目的附庸,无疑更有建设性。它使得刑事和解能不断审视自身、修正方向。即使是一个不恰当的批评,也并非毫无价值。它至少提醒我们,对于刑事和解制度,人们容易产生什么样的误解与怀疑,以至于需要在知识建构和制度践行中澄清。诚如 Hussak 指出的:“有时,重视一种理论所排斥的东西,比重视该理论所包含的东西更有意义。”⑵ 2 由此,如何一方面正确理解这些批评与挑战,另一方面理性挖掘这些反思性维度可能提供的启发意义,就成为影响刑事和解走向的关键问题。一、损害公共利益在传统的观点中,犯罪事件绝非个人之间的冲突,而是涉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由此,刑事纠纷的解决向来被认为是国家的事务。这可从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诉讼构造中窥得一斑。然而,在和解程序中,不但犯罪事件被还原为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而且纠纷解决的主导权利也被归还给被害人本人。由此,被害人重新回到纠纷解决的主体地位,国家、公诉机关则退出了纠纷解决的中心舞台。在这一背景下,便自然会产生某种担心:当事人之间的自治协商,会否完全不顾及甚至彻底牺牲公共利益?在解纷构造中,公诉机关的撤离与角色丧失,会否导致公共利益之保障力量消失? 由此,公共利益是否会淹没在当事人对个人利益的盲目追求之中? 在实践上,刑事和解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已引起国家司法机构的高度警惕。 1998 年发生于新西兰的 Clotworthy 案,就非常清晰地显示出这种态势。⑶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基于双方的和解协商,在原先起刑点(3—4年)的基础上,降为 2年有期徒刑并处缓刑。但是, The Crown 却以 2 年有期徒刑的缓刑判决不充分为由,提出了上诉。上诉法庭认为,一审法官考虑的起刑点过低,应为5—6年有期徒刑而非 3—4年有期徒刑。以此为基点,犯罪人提供的修复性措施,并不足以使得缓刑判决正当化。因此,上诉法庭在 5—6年起刑点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关的恢复性努力,将刑期减为 3年有期徒刑。在判决的最后,上诉法庭表明了其对恢复性努力的整体态度:“我们并不希望, 这份判决被视为表达了对恢复性司法观念的任何一般拒绝。但是,那些恢复性的政策,也必须与其他的审判政策保持必要的平衡,特别是在涉及到严重暴力的犯罪案件中。”⑷ 3 对上述言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一方面,这份意见充分肯定了恢复性实践的司法地位; 但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上诉法庭又率直地表达了对恢复性因素的保留态度。在上诉法庭看来,恢复性因素尽管必须在判决中考虑,但是,这一因素并非一定是决定性的,它还必须与“其他政策性因素”保持平衡。正是基于此种平衡,上诉法庭最后撤销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将被告人的刑期从 2 年缓刑变更为 3年实刑。至于说,牵制恢复性实践的“其他政策因素”具体为何,上诉法庭则没有在最后陈词中予以点明。然而,我们还是可以从其他线索中捕捉到其意旨所在。在同一份判决中, 上诉法庭指出: “审判中的公共利益不能被犯罪人和被害人的行动所限制”;“在审判中,一种稳定的、完整的公共利益、刑事司法体系本身、以及对其他罪错行为的遏制,皆是具有突出重要性的因素。”⑸在这里,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显然被上诉法庭特别强调。而这种公共利益的因素,无疑正属于上诉法庭所指的,必须在最后的判决中与恢复性因素加以权衡的“其他政策性因素”。因此, 尽管没有明言,但新西兰上诉法庭的态度,还是对公共利益因素予以了充分重视。并且,这种公共利益因素,构成了恢复性实践的某种硬性约束。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过于偏离公共利益的要求时, 法官必须在最后的判决中加以审慎权衡,使公共利益不致于被彻底忽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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