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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与诈骗罪
作者:李延光
来源:《山东国资》 2021 年第 1 期
李延光
自古以来,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层出不穷,而诈骗罪则毫无例外的是中外刑法中最常见、 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在商业活动领域内,商业欺诈可看做是诈骗罪的: .
商业欺诈与诈骗罪
作者:李延光
来源:《山东国资》 2021 年第 1 期
李延光
自古以来,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层出不穷,而诈骗罪则毫无例外的是中外刑法中最常见、 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在商业活动领域内,商业欺诈可看做是诈骗罪的上位概念,因为商业欺诈 包括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类型的诈骗罪,而诈骗罪则只不过是众多商业欺诈中的部分严重欺 诈且触犯刑律、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
正确认识诈骗罪,有助于在商业交往中积极预防诈骗,打击诈骗犯罪,在我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七条专门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情况下,特定人群主动提高对各类诈骗犯罪的警惕和 预防,则更具有现实、重要的意义。
诈骗罪,从狭义上讲,专指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从广义上讲,则 是指除上述诈骗罪之外,还包括刑法规定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 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特殊类型的诈骗罪,但所有的诈骗罪 类型,其基本犯罪构造在本质上并无根本不同。因此,本文仅针对最常见的普通诈骗罪进行分 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但对何为诈 骗罪并未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也即何种情形的行为可构成诈骗罪,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类型(空 白罪状)。实际上,可以说,作为大家最耳熟能详的犯罪类型,诈骗罪却几乎是刑法规定的几 百种犯罪类型中基本构造最为复杂、最为精密的。
上百年来,经过中外刑法学者对诈骗罪的不断深入研究和总结,目前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实 务界对诈骗罪构造的认识基本趋于统一,即:主观方面,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且具 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方面,则需要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骗)T相对人 产生错误认识(被骗)7相对人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财产(处分行为)T行为人因此而获 利、相对人则因此而利益受损(获利和受损需具备一体两面性)。
关于行骗的问题。任何一个诈骗罪,必须存在欺骗的行为,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诈骗。但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