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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号讲稿(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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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号讲稿(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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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 号 2013 年济南 1 第一章总则(共 5条)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共 6条)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共7条)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共 4条)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 13条) 第六章附则(共 4条) 附件: —共6章、 39 条、 5个附件 2 第一章总则(共 5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法》用修理) 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目的规范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行政许可工作; 明确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 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号)。 3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4 —调整范围凡从事满足《条例》第八十八条定义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 相应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从事上述施工也不例外。除外内容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以及专业人员使用的特种设备, 即使满足《条例》第八十八条定义,其相应施工的单位也排除于本规则调整范围之外;如:单户型私人住宅使用的各类电梯,用于体育竞技、文艺表演和个人非营业活动的游乐设施;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不适用于本规则。 5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 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 1)。—许可类别许可按照安装、改造、维修分为 3个施工类别; 许可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 A、B、C三个等级或不分级, 具体的分级方法见附件 1。6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 负责管理; 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7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8 —执行机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项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以及客运索道和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安装、改造资格的许可;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上款规定外其他施工单位安装、改造资格的许可,以及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分工,安装、改造、维修省局受理,安装、改造国家局发证,维修省局发证。—鉴定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9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共 6条)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 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对施工单位法人资格(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