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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如此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开展,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如此,结合某某经诊,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降低患者的自费比例。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并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X化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根本医疗服务和根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开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将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公共卫生服务X围。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承当与其性质、诊疗能力、床位规模等相适应的院前急救任务,配置院前急救人员与救护车辆,参加医疗急救网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口健康信息专网,建设市、区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和完善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促进医疗卫生信息的资源共享。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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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含某某、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某某地区的法人和个人)可在某某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外国的法人可以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形式在某某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根据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与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展主体资格登记。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场监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资格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主体资格登记。但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除外。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规划;
〔二〕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标准;
〔三〕医疗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五〕场所符合医疗服务用途要求;
〔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根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七〕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
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主体资格登记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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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类别、级别;
执业地址;
〔三〕诊疗科目与床位;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五〕经营性质;
〔六〕服务对象;
〔七〕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八〕发证日期与发证机关。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取得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建设施工、执业活动。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类别、级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服务对象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原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后,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医疗机构到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医疗机构拒不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股东或设置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出资,并按规定到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有关诊疗服务许可证等,或者将医疗机构或其科室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第二节 执业规X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有关诊疗服务许可证,公示诊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