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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欺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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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的欺骗 李宝罡〔1982-〕,男,**市人,**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主要从事刑事、否成立诈欺罪.?载?爱嫒法学会杂志?1996第32卷第3、4合并号,130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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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局部否认说〞:该说只成认特定的局部不作为可以成立欺骗行为。Bockelmann认为不作为实行,只有在行为人就结果的实现可能答责的场合才可以考虑;其他的考虑方法则不允许。因为在行为人以其态度引起*种结果属于刑法特别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只有能够将结果的发生归属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结论是:只有通过不阻止他人陷入认识错误时,才成立不作为欺骗;如果已陷入认识错误而不履行说明义务使其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的,不成立欺骗。利用他人错误获取经济利益,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并不一定都值得刑法处分,如果一律认为是犯罪,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第三种观点“肯定说〞: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完全可能由不作为构成。即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将对财产作不同的处分行为,而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却不告知,使对方不知真相足以做出与原意不同的处分行为的,属于欺骗。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判例都倾向于“肯定说〞。如日本判例:行为人隐瞒既往病史签订生命保险合同的行为;行为人隐匿准禁治产者身份而借款的行为;行为人不说明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而出卖土地的行为,都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欺骗行为。日本大审院判决,载?大审院刑事判决录?第24辑85页,第24辑939页
笔者赞成“肯定说〞。首先,“否认说〞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行为人负有说明义务并且可以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其不作为就可以与作为等价。另外,“肯定说〞列举的情况,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已经可以证明不作为的欺骗客观上是可能的。否认说事实上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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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中“负有说明义务〞这一要点,因此,对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了过于狭隘的理解。其次,“局部否认说〞也不适宜。“局部否认说〞将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导致受骗人陷入错误还是维持受骗人的错误作为区分“不作为〞是否构成欺骗的标准,显然是将“陷入错误〞看成了诈骗罪的结果。“陷入错误〞只是诈骗罪因果开展中的一个环节,至多只能算是“中间结果〞,诈骗罪的真正结果只能是财产遭受侵害。因此,在行为人负有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只是在受骗人陷入错误以后维持其错误,也是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欺骗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负有义务的情况下,只要不作为的欺骗行为可以和作为的相等效,就存在成立诈骗罪中欺骗的可能。
则,在那些情况下,行为人负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就成为判断不作为欺骗的关键。根据我国刑法总论以及民法的相关原理,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主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义务、基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基于老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
三、欺骗的容
一般意义上的欺骗的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就事实进展欺骗;另一种是就价值判断进展欺骗。
1、就事实的欺骗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欺骗行为的表述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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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指的正是就事实的欺骗。
〔1〕事实的围
在诈骗罪的语境下,事实不仅限于自然事实,包括行为人或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人的能力等等。除此之外,就规则、法律进展欺骗的也属于就事实欺骗。如欺骗合同相对方,双方的交易属于交易国家将追究法律责任,借此使对方放弃债权。另外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心理事实也属于事实。因此,行为人就自己的意思作虚假表示,使对方陷入或维持错误的,也是诈骗罪中的欺骗。如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的诚意只是想骗取对方交付订金的;没有归还贷款意愿而申请贷款的;以借用的名义获取财物,但是没有归还意愿的等等。
总之,交易方自己是否有财力物力支付对价的“支付能力〞属于客观的外在事实;交易方是否打算支付交易对价的“支付意愿〞属于主观的在事实。无论是就外在事实还是就在事实进展欺骗都是就事实的欺骗。
还有一个问题争议较大,;将18k金冒充24k金销售的等等。笔者认为,就局部事实进展期骗,如果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