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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人民政府电子公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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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人民政府电子公文.doc

上传人:crh53719 2016/8/24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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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荣昌县人民政府电子公文荣昌府发〔 2010 〕 68 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 2010 〕 78 号), 结合荣昌县实际情况, 现就我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综合配套、有偿自愿, 分阶段推进、分群体实施、分区域布局为总体思路, 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2—户进城为突破口, 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 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 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 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二)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分级设置准入标准,依法有偿退地,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2010 年— 2011 年, 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 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 力争新增城镇居民 万人, 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 % 上升到 % , 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其他镇街两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 2012 — 2020 年, 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 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 3 万人,到 2020 年新增城镇居民 30 万人以上, 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到 60% 以上, 城乡收入差距缩小至 ︰1 以内, 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三、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结合我县实际, 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 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 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 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 万农村居民率先转—3—户。(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万名在县城务工经商 3 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街道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6700 余名在市内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 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 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600 余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 10 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 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4400 余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镇街及相关部门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1800 余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 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由所在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四、城镇户籍准入条件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 适度放宽县城区域、全面放开镇街落户条件, 积极引导全县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4—(一)县城城区 1. 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经商 3 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 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 农村居民在县城投资兴办实业,3 年累计纳税 5 万元或 1 年纳税 2 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二)其他镇街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三)其他规定 1. 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 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 其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 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五、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 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 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 3年—5—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 2. 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1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宅基地使用权参照地票政策以合法使用权面积( 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按 8000 元/ 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按荣昌县城入户购房 1 万元/ 人、城镇规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