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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横向垄断协议中的联合抵制行为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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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横向垄断协议中的联合抵制行为的认定.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6/8/24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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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横向垄断协议中的联合抵制行为的认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横向垄断协议中的联合抵制行为的认定摘要我国《反垄断法》中第三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又分为两种, 即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 联合抵制交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目前, 学理上对垄断协议和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界定已十分明确, 然而现实生活的司法实践中对联合抵制交易行为的认定尚存模糊之处,本文笔者通过分析个案, 旨在为联合抵制行为提供详细的分析步骤。关键词垄断协议联合抵制交易行为要件实质要件豁免作者简介:李怡轩,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2 级本科生。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5 ) 06-093-02 通过联合抵制交易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位置, 可以确定其归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法条第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而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联合抵制交易, 应分以下两个步骤进行判断: 第一, 形式上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即是否符合行为要件。第二,是否在结果上“排除、限制竞争”,即是否符合实质要件。对于已然构成联合抵制交易的行为是否归责, 还应判断该联合抵制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进行合理抗辩, 即即使构成了联合抵制行为, 但因其具有《反垄断法》第 15 条所列举的几项抗辩事由, 因而就不应当对其归责, 这也符合“合理原则”将其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在本案中,笔者认为油漆行业协会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联合抵制行为, 因而其违法事由在前两个层面就被阻断。以下是具体理由: 一、行为要件不符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它是指经营者通过联合,共同不与其他竞争者(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协议”,也有学者认为“联合抵制交易又称联合拒绝交易, 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约定都不与第三者交易的活动”。还有学者认为“联合抵制交易,也称集体拒绝交易,是指一部分经营者共同拒绝与另一个或一部分经营者交易的限制竞争行为。”判断本案中油漆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联合抵制交易, 首先看它是否是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首先, 何谓“协议”。“本法所规定的协议, 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协议“包括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正式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或者协议书,也包括他们的口头约定。”其次, 所谓决定, 是指“由同行业的经营者联合组织或相同职业人士共同成立的团体组织所作出的代表全体成员意愿的决定、决议。”“‘学理’上认为‘决定’的主体是企业联合组织, 内容上是企业联合组织的章程和组织规则或依这些规则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建议, 在执行中适用于企业联合组织中的所有成员。”最后,关于其他协同行为,“是指在企业之间没有合同、协议的情况下, 通过事实上协调一致的共同行为共谋, 以避免竞争的各种活动, 是企业之间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的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三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 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在本案中,首先,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