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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某某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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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某某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法律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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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社区合同法律法规
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
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
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调查;
(七)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社区矫正,应当建立监督管理、
教育帮助、考核奖惩、应急处置等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和监
督,保障社区矫正规范有序运行。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
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第十五条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
派出所民警称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
责。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
第十六条经政府公开招聘,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
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
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称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当在司法所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应当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
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称为"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司法所指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
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
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
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
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
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
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
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移送县(市、区)公安局和
司法所。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
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
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
其他工作。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
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
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
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市)。
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
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由司法所报县(市、区)司
法行政部门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
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
满 6 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
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