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结婚登记手续 >>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wad;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需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 结婚登记手续 >>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wad;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需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复婚登记男女双方除须持和结婚登记相同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实书》。复婚登记当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检验。 第二十九条 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实书》。 第六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实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需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私自销毁婚姻档案机关和责任人 员,依照《中档案内容包含: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书;《婚姻情况证实》或协议书;离婚登记收回《结婚证》、《夫妻关系证实书》,复婚登记收回 《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实书》及其它相关证实、材料。 第三十二条 婚姻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可持本人户籍证实、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出具婚姻情况证实,到原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实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实书》。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可给出其《夫妻关系证实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实书 》。《夫妻关系证实书》、《解除夫妻关系证实书》和《结婚证》、《离婚证》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宣告结婚无效,收回相关证书。 第三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觉当事人重婚,其配偶又不控告,须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 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强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所在单位须给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对应行政处罚。对婚姻 登记管理人员打击报复,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为不符正当定条件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或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须给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撤消其婚姻登记员资格,给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为婚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实,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该证实,并提议出证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虽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对不依法推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实施以下处罚: 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 每超30天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对双方或一方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