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报器等设
施、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
第十条 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
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执行任务时,车辆
应当开启警灯;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遇
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
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
灯。
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
故等紧急任务外,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
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
情况下,不得通过中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
第三章 道路执勤时的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设置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
第 5 页 / 总 19 页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265
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
视线不良地点设置执勤点。
(二)在城市快速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出入口或
者匝道导流区内,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内设置执勤
点。
(三)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
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
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
点。
第十二条 设置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
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
护设施。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20 米。撤除安全防护设施
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
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 200 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
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
息区来车方向至少 200 米处连续设置停车检查提示牌、警
第 6 页 / 总 19 页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265
告标志和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
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 500 米外设置锥筒和
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
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警戒,在导流区内停放示警车辆;遇
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
雾霾、减速慢行等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