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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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理论争议之分析
(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民法典理论的传统分类, 但至今仍有重大意义。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即可成立的
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时合同成立。 5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式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干成立的合同。 其特点是合同在商议全都后还应该交付标的物之时合同才干成立。 实际上,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分在于二者的成立时光不同。按《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实行要约、允诺方式,允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允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时合同成
立,即允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普通是指允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而实践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后,即允诺生效后,
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一,便于区别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双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而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得以成立, 在未交付标的物时, 合同未成立,故交付标的物前,双方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不能依据合同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其二,便于区别合同订立后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若为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
如合同无无效的事由,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各方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其三,便于区别合同订立后,当事人违背商定应担当的法律责任。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当事人违背商定未交
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时遭到对方否决,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而若为诺成性合同,可能因此而产生违约责任。
故精确认定仓储合同的成立时光, 能正确推断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确定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于公平处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二)对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观点之剖析
“法理基础 ”之剖析
持 “仓储合同系诺成性合同 ”观点的人认为: “仓储合同之所以从
保管合同中分别出来就是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仓储合同应为
诺成性合同,这是由仓储合同的主体特征打算的。 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就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转变意愿不向保管人
交付货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存货人主见伤害赔偿。这对保管人不利。因此,莫如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若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保管人在浮现前述状况时,可基于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担当违约责任。 同时,因为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普通为营利性法人, 若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在其交存货物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