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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学习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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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
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引用标准
GBJ16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
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
象应妥善处理。
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槽车
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
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灌装:
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装卸作业
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
品。
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
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
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 ,或气体含氧量不大
于3%。
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
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
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
得兼作贮罐用。
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
罐体卸液。
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 以上的剩余压力。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
妥善处理:
雷击天气;
附近发生火灾;
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液压异常;
其他不安全因素。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
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槽车的定期检验
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 5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
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
进行全面检验。
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
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钢瓶的定期检验
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
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钢瓶使用未超过 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 20年的,
每2年检验一次。
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
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
检验。
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 GB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
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
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钢瓶库建筑应符合 GBJ16和GB50183的规定。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
物品。
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 10m3。
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
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器应装在室外。
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
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 800mm
的通道。
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
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
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
期检验。
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