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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表达的主体和方式学习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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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22/1/26 文件大小:3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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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利益群体并不等于意见表达的主体。
一个社会利益群体可以有若干个意见表达主体;
一个意见表达主体在不同的条件下,也可以去表达若干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意见。
在当代中国政府过程中,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不论是个体的意见表达,还是团体的意会议代表、团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妇代会代表等。
他们受党员和特定方面群众的委托,专门行使表达民情民意的权力。他们是有合法身份和特定法定地位的表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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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到有党员100名以上的基层单位,以及党员人数略少于100名的县级地方或单位,都要定期召开相应级别的党代会。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程序选举产生。
代表受党员的委托,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表达意见,其基本方式是讨论和通过同级党的委员会提交给大会的报告。
讨论和通过中共中央委员会提交给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是当代中国中央政府过程一个重要的表达意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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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是纯政府学意义上的意见表达主体。全国人大代表表达意见的主要方式有:
审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提交给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
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它国家机关的质询案等。
在闭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在视察、检查工作的过程中也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并可以和常委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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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民主进程的加快,各级人大代表表达意见的积极程度有了显著提高。
从90年代初开始,意见表达的“专业化”特点更为明显,对决策影响更大的议案的数目增多,而一般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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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大代表表达意见的内容看:
其一是利益群体的背景比较明显的占相当一部分,有的是为一定的阶层讲话,有的是为本行业讲话,也有的是为本地区(或本民族地区)讲话。
也有很多代表是就全国性问题阐述意见。
这两种情况都是合理的,而且更多的情况是这样:一位代表在这些问题上可能是针对全局性问题表达意见,在另一些问题上则可能是反映了某一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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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在发表意见时,具有较明显的社会利益群体背景的情况要多于人民代表。
这主要是由于政协委员的界别特点更加突出,政协委员可以以所属党派界别成员的身份参加政协工作,政协委员按界别分成若干小组,如“中共组”、“工会组”等等。
很多发言,群体色彩十分明显。
如一位来自农村的委员指出:“九亿农民富不了,中国永远不能算富强国家”;
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吴震春认为,“相当一部分学校搞创收有困难,……主要经费还是要靠国家投入”;
中国文化书院编辑馆馆长梁从诫则指出,政协中应有乡镇企业家、个体户和在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文化工作者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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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表达意见的方式,主要是审议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提案和做大会发言等,并列席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旁听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其中,大会发言是全国人大所没有的一个表达途径,委员们、党政高层及新闻舆论界都很重视。
2001年召开的九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就是“如何加强和深化政协自身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希望委员“多向中央反映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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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见表达团体
一、当代中国意见表达团体的总体特点
二、制度性意见表达团体
三、结构性意见表达主体
四、功能性意见表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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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中国意见表达团体的总体特点
在西方国家,意见表达团体的基本形式是压力团体。
压力团体是为适应多党政府运行的需要而产生的,以实现一定的政治主张为目的所组成的特殊社会集团。
它们的主要任务是,作为特定的社会利益团体的代表,向意见综合主体和决策机构系统地表达意见和要求,并通过施加合法的政治压力,来“接近”政府,从而实现自己和自己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群体的政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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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基本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各种压力性的社会团体。
当代中国各种基本的意见表达团体,不是压力团体,而是以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为主要构成部分,反映它们所代表的某一部分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的各种社会团体。
他们所表达的意见固然也可以说是一种“压力”,但他们本身不以施加压力为主要目的。
在表达的基础上参与整合,在整合的过程中不断地去表达。
作为意见表达主体的各社会团体,与担当着综合意见使命的中国共产党中央,与国家机关的基本关系,是合作与共事的关系,当然也有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