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陈庆学一、综合监管的法定职责与工作实践(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和监管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二条: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管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省政府规章14号令(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协调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如建筑,质检、交通、电力、旅游、铁路、航空等有主管部门的行业。、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情况。“三同时”工作,如电力、交通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协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规程和标准。。、重大事情调度、督办等。(三),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认可度。“监督、指导、协调、服务”。(1)三同时。按36号令、213号令严把电力、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烟草、机械、商贸、军工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2)事故调查处理权。如建筑、交通、电力、公路、水利施工等行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利用考核、督查、奖励、通报等措施。(4)工作方法上到位不越位,体现牵头但不包办代替。(5)法律适用上主体不要错位,国家行业标准可作为依据执行。、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及特征概念: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职能活动。:(1)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2)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3)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4)行政执法性质的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