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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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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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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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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债权人释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和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第十五条管理人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当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债权申报统计表应当包括以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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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或者名称。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包括代理人的和代理权限;
〔二〕债权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等联系方式;
〔三〕债权申报的时间;
〔四〕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
〔五〕债权有无担保和担保形式;
〔六〕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了保全措施;
〔七〕管理人认为应当统计的其他容。
第十六条债务人应当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向管理人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说明是否欠付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自行安置职工的,应当向管理人说明职工安置情况。
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死亡证明书、工伤认定书、伤残登记鉴定报告等资料。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务人住所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进展调查。
第十七条职工主动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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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会、债务人经营场所的房屋出租方以及其他为债务人垫付了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职工债权的主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受理。
第三节债权的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包括管理人审查、债务人核查、反应、异议和复核、债权表编制。
第十九条管理人应当结合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进展实质审查。
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管理人可以将债权申报统计表和债权人的申报材料送交债务人核查,债务人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反应意见。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说明情况。
债务人反应意见应当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和管理人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径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审查结论认定债权不成立、债权性质和担保与申报不一致、债权数额与申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债权不成立或者产生相关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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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审查结论,应当给予债权人不少于七日的异议期。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将异议送交债务人核查。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复核结论,并告知债权人有权自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审查结论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列明债权人的或者名称、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审查认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
第二十五条暂缓认定的债权和不予认定的债权应另行列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
暂缓认定的债权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的债权、管理人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将来求偿权申报的债权等。
管理人可以告知债权人暂缓认定的原因。暂缓认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的编制,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编制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管理人应当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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