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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pdf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2/1/26 文件大小:10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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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沁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
资,促进沁阳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沁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
资,促进沁阳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包括沁阳籍在外创业人
士)。对外来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或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的均视
为外来投资。
第三条 对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从市外引进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类无形
资产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并获得成功的,给予奖励。同时,对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乡镇(办事处)、
市直单位、村(街)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资金和奖金按人民币计算):
(一)对引进的境外资金和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部分的 2‰—5‰计奖。
(二)对引进内资中的工业或农业深加工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 2‰—5‰计奖。
(三)对引进内资中的工业和农业深加工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其固
定资产投入部分的 1‰—3‰计奖。
(四)外来投资者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合资合作形式在沁投资的项目,按其实际出
资额的 1‰—5‰计奖。
(五)引进市外赠与资金的,按引资额的 3%—6%奖励。(六)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根据使用期限,按引资额的 1%—3%奖励。
(七)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且低于或等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根据使用期限,按引资额的 2
‰—5‰奖励。
第五条 以上对引荐人的奖励,第四条(一)、(二)、(三)、(四)款的奖金由市财政
承担,第四条(五)、(六)、(七)款的奖金由受益者承担。
第六条 引进项目、资金成功认定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引进的资金已划入相关单位的帐户,有金融部门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
(三)引进设备、物资和无形资产的,有资产评估报告;
(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产能和效益。
第七条 奖励申报:
引荐人根据要求向市商务局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及个人相关证件:1、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2、项目批复文本;3、资金到位证明及必要的法定依据;4、投资者认可引荐的证明材料;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