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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5〕228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三〕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建立委托关系。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
第十六条 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户。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向本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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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予代理人办理委托贷款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近期财务报表。
〔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与其签署的担保决策文件;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资料。
该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公司决议、授权书、担保合同与清单等。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客户经理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主要包括:
〔一〕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资金的来源情况,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手续费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等。
〔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经营财务情况、借款用途等。
〔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资格,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
经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借款申请资料,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提交分行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和审批。审查容主要包括:
〔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委托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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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与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手续费率和担保方式等的书面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单项协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单项协议。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本行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后,按单项协议和本行规定手续办理放款:
〔一〕委托人在本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的存款余额不少于委托贷款金额;
〔二〕本办法第十五、十七和二十条所要求的文本已收集齐备;
〔三〕委托人向本行出具《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见附件3〕;
〔四〕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
第二十二条还本付息。执行委托贷款协议期间,借款人应按期经由本行向委托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到期通知。本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应向借款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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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贷款归还。委托贷款归还时,本行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归还资金的划转与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本行凭委托人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5〕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日前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6〕。本行凭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委托人共同签署《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委托人认可,本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
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贷后管理。委托贷款发放期间,本行按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
〔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具体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支款用途、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见附件7〕,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二〕客户经理定期对贷款的基本使用情况、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还须对是否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回复情况、委托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