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 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 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 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 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
给付保险金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 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 险金额的20%合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
人民币100,000元。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 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 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⑹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
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冋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 同一致。
保险费率的调 整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 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 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 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 附加险条款“ ”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5.
减保
减保
本附加险合冋不得单独减保。您申请主险合冋减保时,本附加险合冋应冋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金和特定疾病 提前给付保险 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⑴保险合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 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 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