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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纵向垄断的博弈分析 作者:赵冬 来源:《时代金融》 2016 年第 03 期
一、问题的提出
在日常的报纸杂志上,我们经常能看到某知名生产商因限定其经销商的最龙源期刊网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纵向垄断的博弈分析 作者:赵冬 来源:《时代金融》 2016 年第 03 期
一、问题的提出
在日常的报纸杂志上,我们经常能看到某知名生产商因限定其经销商的最低转售价格被指 控涉嫌纵向垄断。纵向垄断是指在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产业链前后向经营主体间达成的排除、限 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限定转售最低价格是其最普遍的表现形式。
纵向垄断相较横向垄断来说,具有隐蔽性强,不易察觉,危害程度和范围大等特点,会加 大全社会的竞争成本,造成经济运行的低效率,服务质量低下、滋生***等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此,我国于 2008 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其中明确定义并禁止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贵州 茅台酒业和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是该法规实施以来执行的首个案例,两大酒业巨头均对旗下的 经销商限定了最低转售价格,并且对跨区域窜货销售的经销商给予了相应处罚。贵州省物价局 和四川省发改委在合理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两家酒企由于在行业内的地位首屈一指,消费者品 牌忠诚度高,产品可替代性差等因素,判定其行为构成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垄断,并分 别对其开出了 亿元和 亿元的天价罚单。为什么在明令禁止限定转售最低价格这种垄 断行为后,以身试法者还会前赴后继?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生产商与经销商这两个追求自身利益 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之间始终存在着博弈。
一方面,处于卖方垄断地位的生产商,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得这种垄断地位带来的经济利 润,有动机而且也有能力去限制经销商进行低价无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