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少
与一个接受意向报价的对手方进行交易。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
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
的席位进行。
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帐号;
(三)交易价格;
(四)交易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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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交
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不
得撤销或变更。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清算交收义
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报
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 A 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下 A 股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 30%收取;B 股、基金大宗交
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的费率标准
下浮50%收取;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维持不变。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通过交易所公告的形式,
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
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成交后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有关大
宗交易参与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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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
成交金额纳入相关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八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及指数的计算。
第十九条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
序等违反本细则或交易规则的行为,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交易规则和本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会员单位:
上证所决定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
施细则》,并于
20xx 年 1 月 10 日起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xx 年 1 月 10 日开始,上证所暂时采用人工受
理方式接受各会员单位
大宗交易申请,由指定席位所属会员的注册交易员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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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报送大宗交易申请
表,上证所对申请表及相关事项审核后进行申报操作。
从 20xx 年第二季度起,上
证所以电子交易系统方式受理大宗交易申请,买卖双方
达成大宗交易协议后,委
托会员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
二、大宗交易的申报受理时间为交易日的 15:00-15:30,
申报价格须在当
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
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三、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由上证所在指定的媒体披露,
上证所外部网站的"行情及交易概况-交易公开信息-大宗交
易"栏目同步发布。
四、在人工受理阶段,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暂不实
行大宗交易。
五、为控制大宗交易结算风险,各会员单位须在交易日
保证其结算帐户具有足额资金用于当日交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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