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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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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一、提单债权关系的概念及发展
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所代表的权利按其性质不同分为提单 物权和提单债权。提单物都不同。承运人和 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应用
有价证券关系解释,即基于证券签发而产生并和证券 本身结合在一起。这种理论也难以自圆其说 :第一,提单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只是一种证权证券, 而一种有价证券则同时具备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两种属性 , 提单的证券性质受到了质疑。第二,提单虽然是有价证券,是广义票据一种,但仅 仅具有准流通性,后手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不能优丁 - 前手提单持有人,这和汇票、本 票、支票等狭义票据有着显著不同。第三 ,提单文义性适用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 之间,但只有善意的提单持有人能援用提单文义保护自己, 承运人就不能利用提 单的文义性。
三、提单债权关系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独立的债券债务关

笔者认为,提单债权关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关系首先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既独立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又独立于货 物买卖合同。提单债权关系产生于提单
的签发,终止于提单的注销。这种法律关系 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提单
持有人,客体是承运人按提单之规定交付货物的行为,内 容即法律
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其次,这种债权债务关 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民法的基本理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提单涉及的当事
人不限丁 -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而可能是买方、银行、担保人等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
当事人。要调整如此众多复杂的关系, 仅仅依靠运输合同或给予运输合同派生的 法律关系是远远不能胜任的。
对于提单债权关系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法律关系,学者称之为“法律规定说 ”。“法律规定说 ”的反对者指出, 提单持有人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与运输合同 所取得的权利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权利,而依照“法律规定说 ”,实际上提单持有 人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与运输合同所取得的是一个权利,即按 “法律规定说 ”的逻辑会得出与实际相矛盾的结果。笔者认为,上述反对 “法律规定说 ”的学者 提出的提单持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与依运输合同所取得的是一个权利
的结论是对 “法律规定说 ”的误解 :提单持有人根据运输合同并不享有真正意义 上的合同权利,因为他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一方,而且在占有提单后,提 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也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当提单持有人的 权利受到侵害时,提单持有人
的利益依据运输合同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有鉴 于此 ,法律必需明
确赋予提单持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赋予提单持有人相应 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以及各国的国内法对提单中载明的承运人的最大的权利和最
低义务做了强制性 规定,在提单转让后,提单上所记载的承运人义务足以保证提单持有人权利的实 现,在这里,法律只需通过确认提单
记载的权利义务的方式,就实现了明确规定提 单持有人对提单签发(承运人 )享有权利的目的。
“法律规定说 ”明确提单持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