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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如此
非法证据排除规如此的概念与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如此,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如此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院视野的证据类型与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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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不甚完备的阶段,有条件地限制实物证据排除将对惩罚犯罪大有益处。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收集证据的程序某某;第二这种程序某某非常严重以至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第三这种程序某某不能被补正或不能被合理解释。可见,我国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有严格的限制,不轻易将其排除在证据锁链之外。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实际上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特别是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较难把握,事实上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非法实物证据在事实上无法得到排除。由于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对其限定严格的排除条件是必要的,但是在我国仍然重惩罚,轻保障的现实背景下,过高的门槛又会使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起不到其应有的人权保障的作用。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和排除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即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法院均为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应当依据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对此,应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进展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是从取证主体来看,侦查机关本身就是非法证据的取得者,如假如强行将侦查机关作为非法证据审查的主体,也只能是自己对自己的证据行为合法性做出确认以与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做出决定而已,无法满足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如此来监视和制约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侵犯公利这一目的。同样,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要在与辩方的平等对抗中赢得诉讼,必然会使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在动力不足。此外,从新《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来看,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进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明责任的承当等等都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新《刑事诉讼法》仅对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了规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我国审判阶段启动审查非法证据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与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包括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不了解非法证据应该在哪一阶段排除,对被追诉人与其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知如何处理,不知道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程序是单独程序还是与事实问题一并审理,非法证据在审理事实之前单独认定还是在判决书中予以一并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展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如此缺乏明细的操作程序,是影响该规如此实施的主要因素之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据此规定,我国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和法院有发现和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如此的特点和创新之处。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排除非法证据,从有利的方面看,理论上可以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尽早将非法证据排除到诉讼程序之外,对不必要进入下一阶段诉讼程序的案件与早分流,使无辜涉诉者早日摆脱诉累;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但是,这种规定也造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如此的程序不明确。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之处理应当具有严格的程序。进展侦查、检察和审判的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应当告知其有关权利,包括对取证活动中的某某行为进展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侦查人员意见,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展调查核实。如果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该证据不得作为批捕和起诉的根据; 如果排除了非法取证的可能,有关证据不予排除,如此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与其辩护人。他们如果不服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如此可以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起诉的根据; 如果排除了非法取证的可能,有关证据不予排除,如此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