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互联网站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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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互联网站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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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互联网站均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一、物理地址建立在中国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站开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展备案登记;
    二、互联网站应当在各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监视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安全组织:
    1、成立网络安全小组,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指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2、落实安全指导小组负责人、互联网站安全员、系统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3、互联网站安全员、系统管理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单位安全组织保持和公安机关联络渠道畅通,保证各项信息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积极承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业务监视检查;
    5、单位安全组织的安全负责人、互联网站安全员及系统管理员应实在履行各项安全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6、制定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三、 互联网站要落实以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2、信息监控、保存、去除和备份制度;
    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破绽检测制度;
    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5、电子公告系统用户登记制度;
    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7、专职人员信息审核制度;
    8、其他和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互联网站要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具备保存60天以上系统运行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