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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可卿 2022/1/28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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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乱”谈新民事诉讼法下的民事执行监督
时间:2010-12-29 16:00来源:博士论文代行过程中乱收费,个别法官侵吞执行款,为相关人员通风报信等等,而由此涉及被查处的执行人员也有增无减。执行过程中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当事人抗拒执行,情绪对立,无法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也由此衍生人民大众对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怀疑,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埋下了导火线,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初衷背道而驰。作为具有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与民事执行缺乏法律监督有极大的关联性。由检察机关介人执行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制约,理应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执行***,促进司法公正。而实际上,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却处于比被监督者弱小,无法真正发挥职能的角色。我们不妨从笔者所 经办的一宗执行案来察看其端倪。在查办某甲公司申诉执行案过程中,我们发现,为使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顺利履行还款义务,某区法院通过丙公司的“配合帮助”,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辗转经过三个公安局派出所、经侦科、刑警队的调查问话,限制人身自由达24个小时,最后使该法定代表人签下笔录,将其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甲公司的用地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用地。随后仅仅依据该笔录便作出查封该用地的民事裁定,且至今未送达裁定书,也未通知该用地的所属公司甲公司。最后未经有权机构评估和拍卖,便打算作价抵偿。作为甲公司,在土地被查封两年多后才在国土局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时得以发现,其震惊和愤怒的程度是不言而喻的。随后的三年多时间里,甲公司不停地到各部门上访,最后求助于我们检察院民行部门。
对于一般案件,我们最常用的有力手段便是抗诉。但是此案是执行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有关批复,对于执行案中查封财产的裁定抗诉的,将不予受理;如果采用检察建议,要求暂缓执行也同样没有出路,因为最高院的批复同样指出该种检察建议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说,在执行案中,对于来自检察院的监督,法院系统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淹”。我们可以暂且不去讨论最高院批复的合法合理性,单是法院系统上下齐心,一致对外的做法已足以让我们检察院站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二、“法检冲突”和新民事诉讼法下执行监督的司法困惑最高院对于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多次用“批复”等方式予以限制。如《最高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的批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由此表明,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在民事执行监督问题上持明确的否定态度;另一方面,司法实务中在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法检冲突已达到了相当突出的程度。在理论界,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法院和检察院也存在两种意见。法院的“有限监督说”认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不能进行全面监督。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裁判只能限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某些裁判,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裁判,并且还必须满足&#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