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运输合同 : 2020货物运输合同(4篇)
运输合同 : 2020货物运输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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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 : 2020货物运输合同(4篇)
运输合同 : 2020货物运输合同(4篇偿因其违犯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给和邦企业造成得经济损失。长青企业未向和邦企业交托出口退税单的行为存在过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长青企业应该对和邦企业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被上诉人长青企业未进行书面辩论,但在庭审中辩称: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正确,恳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保持原审讯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长青企业与和邦企业签署的《货运代理协议》,系两方当事人在自发的基础上签署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长青企业在执行货运代理行为后,和邦企业应按约向长青企业支付有关的花费。两方固然对支付运费与交托出口退税单的先后次序未作明确商定。依据和邦企业向长青企业交托的《还款书》中对付款时间作了确认,并未波及交托出口退税单的事宜,以及 (固然因为和邦企业帐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企业未能支取),均说明和邦企业以自己的行为认同了其应先支付尚欠长青企业货运代理费,而无需以长青企业先交托出口退税单为前提条件。现和邦企业要求长青企业补偿和邦企业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41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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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依照原审讯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9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企业负担。
本裁决为终审讯决。
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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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________________号
经由站名及线名:__________
货物准于______月____日搬入
水陆联运货物运单________承运
日期戳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单( )第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指定于_______月______日装车或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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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起运站港 换装清单次序号码: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到达站港→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种
车号
标志录重
整车或零担
承运船名
第一转出船名
第二转出船名
航 次
航 次
航 次
航 线
航 线
航 线
发站(局) 或
到站(局) 或
第一换装地
港名
第二换装地
港名
第三换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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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名
站名
站名
站名
托运人
名 称
开户银行
换装站、港日期戮
换装站、港期戮
换装站、港日期戮
地址电话
帐号
承运人
名 称
开户银行
地址电话
帐号
托运人标志
货物名称
包装
件数
货物重量确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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