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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2004年修正本).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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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2004年修正本).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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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2004年修正本).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3年3月21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200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改善自治县的交通运输条件,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养护乡村公路。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坚持分级负责,以养为主,建养兼顾的方针。
乡(镇)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养护。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第五条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六条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揭发。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建设、养护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乡村公路的勘测、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及乡村公路的竣工验收、养护质量检查和建设、养护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五)实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维护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秩序,确保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使用;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乡村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筑事宜;
(四)向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乡村公路的特殊利用事宜和超限车辆的通行事宜;
(五)依法接受委托,制止、查处侵占、损坏或者违章使用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乡村公路建设
第十条乡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