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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创业投资合伙协议
合伙人甲: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合伙人乙: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维
护合伙人合法权益,为合伙人谋求最大利益,全体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
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
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
策、投资管理及提出股权转让计划。
第四十二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
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十三条委托设立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
委托普通合伙人负责办理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
并负责企业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四十四条禁止事项
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活动;
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合伙人之外的人员或
机构;
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
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
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
服务合同除外);
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
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执行合伙人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
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执行合伙人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
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
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策略与经营限制
第四十六条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
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主要为IPO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资源优势,
发挥普通合伙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中小型企业快速成
长,并从资本市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为预计近 年内能够改制
上市的、或存在兼并与收购机会的企业股权及其他拥有核心竞争力和
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股权。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认购新增股份、受让原
有股份、可转债、已上市企业的增发股票等。在合伙企业存有闲置资
金时,合伙企业可以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稳健型理财产品,或由合伙
人保底运作资金,增加合伙企业投资收益。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
况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具有适当资格
的投资机构或个人代购代持目标企业的股权。
第五十条 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
业财产总额的 %,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代表
出资金额超过 %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即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
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
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第五十三条除预留必要的管理费用之外,合伙企业的合伙资金
应当尽量尽快使用,投资于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投资项目。在基本
合伙期限内,如合伙人交缴的合伙资金未能在 年内投完,则按
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合伙企业通过由执行合伙人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
事、监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方式参与所投企业的经营
管理。
第五十五条在合伙期限内,投资项目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
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收回的投资,不再进行第二轮股
权投资,回收资金到位后 天内向各合伙人分配。合伙期限到期
时仍未能变现的资产,先在合伙人内部变现(普通合伙人先于有限合
伙人回购)。合伙人内部无人回购时,对外变现。无法完成变现的资
产,按实物(权益)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
第五十六条 合伙企业其他投资与经营限制:
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借款;
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以合伙资产对外抵押或质押,对外负
债。
十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及亏损分担
第五十七条 合伙企业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在各个
投资项目退出后,合伙企业即进行权益分配。在分配之前,先扣除应
付执行合伙人的管理年费和由合伙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
扣除前述成本费用后的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
(1) 根据本协议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合伙资金早到的合伙人支付
投资收益补偿;
(2) 有限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收回投资本金对应的实际出资
金额;
(3) 普通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收回投资本金对应的实际出资
金额;
(4) 各合伙人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