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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试用期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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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试用期劳动合同.docx

上传人:haha 2022/1/29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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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实力进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发展不悖向,具有培育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刚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特殊留意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假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约定工资标准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百害而无一益。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约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别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再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反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一、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包括:
  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样,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样看法,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详细又可以分为预报解除和即时解除。预报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报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