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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堆装货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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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堆装货物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原铁路局散堆装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散堆装货物的装载质量,确保铁路货物装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货物运输
规程》、《铁路货物装轨道衡、
计量漏斗仓抽查制度和监衡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第20条 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的车站,要加强对装载机称重装置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章操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带病作业,
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关机作业,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提供虚假称重单。
第21条
使用汽车衡拼装货物,须严格上站作业程序,认真填记
“散堆装货
物拼装检斤记录单”(见附表二)。
每个货位堆放货物不得超过60
吨,同时还应将同类货物按每堆
1 吨堆放,以确保配装需要。同时要
建立定位、定吨码放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货位上应挂牌,货位与货
位间距不得小于 ,防止混码、混装、超装。
第22条 按测定货物密度量尺划线装车的要做到“六必须”即:必须检查空车
是否符合装车条件、必须按批测量密度、必须装车前测量划线、必须车车进行装后检查、必须在运单上详细记载货物密度及长宽高、必须按规定对装车质量进行签认。
第23条 超过检定期限的计量衡器和装置不得作为装车作业的依据,应从失效日起改用测密度、量尺划线装车。
第24条 车站发现货物超载时,必须进行卸载,并进行二次复衡。车站应建立
二次复衡作业办法,按规定填记“ 卸载登记簿”(见附表三) ,经车站人员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25条 焦碳装载及使用平板车装运石膏、铝钒土等散堆装货物方案另文公
布。
第四章 货物密度的测定
第26条
货物密度应按月度进行测定,雨季( 6-9 )及货物质量变化较大时, 需
按批测定。按月测定货物密度时,须于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的货物密
度测定完毕。按批测定密度时,须在装车前将货物密度测定完毕。
第27条
货物密度测定应使用车地板平整,不少于
3 立方米的汽车按装车工况
进行测定,并将货物充实、填满容器,以减少误差。
第28条 每一种货物必须测定三次以上,取最高值,密度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数,第四位采取进位法处理。
第29条
货物密度测定完毕后,参加测定货物密度的有关人员必须在“
散堆装
货物密度测定记录”(见附表四)
上签字,测量单位将“散堆装货物
密度测定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车站备案。车站还应填记
“散堆
装货物密度测定汇总台帐” (附表五) ,保存期半年。
第30条 装车站必须对托运人测定货物密度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发
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31条 托运人未按规定测定货物密度或未向车站提报“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记录”,车站有权暂停托运人装车。
第32条 散堆装货物密度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货物密度(吨 /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