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万柏林区紧急控制扑灭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为了扑灭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太原市紧急控制扑灭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预案》(并政发[2002]17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乡、街行政一把手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和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各乡、街成立防治牲畜口蹄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的牲畜口蹄疫等重大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区政府分管农业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指挥,乡长、街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畜牧、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部门组成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其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要全面建立政府领导责任制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部门分工负责制。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农业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同级政府或指挥部确定。
二、区政府每年定期召开防治牲畜口蹄疫等重大疫病会议,研究部署疫病防制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表彰在防治牲畜口蹄等重大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防治口蹄疫等重大疫病工作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防治牲畜口蹄疫等重大疫病工作量化到乡、村、街办、任务落实到人。
四、防治牲畜口蹄疫等重大疫病工作坚持以免疫为主,要认真落实“五强制、二强化”即(强制免疫、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消毒、强制检疫,强化疫情报告、强化防疫监督)的综合防制措施。
五、疫情发生后,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处理
接到疫情报告后,指挥部应以立即派兽医人员到现场采取病料化验确诊,如果病毒临床症状典型,经过两个单位的两名中级职称以上的兽医师会诊即可临床确诊。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宣布封锁令,并组织畜牧、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奔赴疫区,采取封、隔、检、防、处、杀、监、消八字方针进行紧急处置。
(一)封锁。发生疫情时下达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二)隔离。易感动物出现牲畜口蹄疫(或其它重大疫病)临床症状时,为防止传播,应将患畜或可疑患病的动物强制隔离,便于集中诊断和作进一步的处置。
(三)扑杀。对经化验确诊或临床具有口蹄疫典型症状的病畜及同群畜就地进行扑杀。其它重大疫病病畜按有关规定处理。扑杀10头以下病害,须在3日内扑杀处理完;10~100头病畜,须在7日内扑杀处理完;100~500头病毒,须在10日内扑杀处理完;500头以上病畜,须在15日内扑杀处理完。
(四)处理。对染病动物、病死畜进行销毁、高温、深埋处理,杜绝疫病传播蔓延。
(五)消毒。对染疫的圈舍、墙壁、场所、通道、仓库、草地、器具、粪便、污物、污水等进行彻底消毒,每日两次。延续地带每日一次,直到解除封锁。
(六)预防接种。对疫区内、疫区周围的易感畜群,进行紧急强制免疫,种畜和奶牛、黄牛要用高效浓缩疫苗进行免疫,其它畜禽用普通疫苗进行免疫,并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活动。
(七)检疫。对进入流通领域的易感畜禽进行检查,必要时采集病料送实验室化验确诊;对进行流通领域的畜产品要加强检疫,以切断疫病传播的途径。
(八)监测。在解除封锁前进行疫情监测,确无疫情后方可解除封锁,同时对疫区和周围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