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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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算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主要材料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定额套用的规范性和相关费用取定的政策性进行评审。
(二),进行市场询价,提出价格指导性意见;同时对纳入二次招标范围的工程材料及设备招标文件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遇重大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时,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进行评审。财政部门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对设计变更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对工程签证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工程签证造价进行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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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和经批准变更的工程,发生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到现场做好记录(影像、照片、文字等资料),同时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签证,未经签证或未做好现场记录的,财政部门评审时,对变更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合同暂定价和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重大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意见不得作为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工程进度款.
第四章 事后项目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事后项目决算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完毕对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和交付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财政部门、发改委、工程监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施工部门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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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依据,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招投标文件(书)、重大设计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和财政对项目各阶段评审时出具的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负责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评审,在结算价款低于预算价款加工程变更追加价款的基础上,将项目工程结算对照工程预算逐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工程竣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按概算情况进行执行,项目结算是否超出项目概算,分析超出的原因。
(二)补充协议.
(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四)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
(五)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是否全部纳入工程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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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是否合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扩大开支范围、转移投资、隐瞒基建收入及结余资金等问题。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非常损失坏账损失等各项损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批。
(七)工程实施过程中政策性变化。
(八)其他有必要审核的事项。
在审核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合理意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财政出具的各阶段评审报告一并报县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及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评审后的合同暂定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核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涉及的物资、材料和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县政府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如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在请款报账时,必须填制《财政投资项目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