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
编制目的 1
编制依据 1
疫情分级 1
适用范围 3
工作原则 3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4
应急组织机构 4
职责分工 4
地方应急处置体系 6
3、监测预警和报告 6
监测 6
7
报告 7
4、应急响应 8
应急响应原则 8
应急启动 8
分级响应 9
5、应急措施 9
疫情监测 9
信息快报 10
划定疫区 10
应急处置 10
应急终止 11
6、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11
新闻报道 11
善后处理 12
奖励 12
责任 12
补偿 12
恢复生产 12
社会救助 12
7、应急保障措施 13
组织保障 13
资金保障 13
物资保障 13
技术保障 1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4
安全保障 1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4
8、附则 15
采取措施 15
、缩写语的定义及说明 15
15
15
1、总则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四川省重大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全面监测和及时掌握我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和流行情况,在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发生时,及时、准确、有序、高效地进行处置,确保野生动物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
疫情分级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级别、疫情性质、危险程度、涉及范围等,将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等在10日内,我省有10个以上(含,下同)县(市、区)发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链球菌等在8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区、市)连片发生严重疫情。(3)野生动物暴发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扩散蔓延。(4)5只以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发生一类疫病等。(5)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其他I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Ⅱ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等在10日内,我省有4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或有3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链球菌等在10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4)1只以上5只以下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发生一类疫病或者10只以上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发生一类疫病等。(5)50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发生二、三类疫病等。(6)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其他Ⅱ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Ⅲ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等在10日内,我省有1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5个以上疫点,或有2至3个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链球菌等在10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3至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3)10只以上50只以下国家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50只以上省级保护野生动物或100只以上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发生二、三类疫病等。(4)省林业厅认定的其他Ⅲ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Ⅳ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口蹄疫、链球菌等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3)10只以下国家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50只以下省级保护野生动物或100只以下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发生二、三类疫病等。(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野生动物(含圈养)疫源疫病的监测,Ⅰ级、Ⅱ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州)、县(市、区)应急处置Ⅲ级、Ⅳ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参照本预案执行。